第524章 新罪名设立
第524章 新罪名设立 (第2/2页)花正接过话头,她的声音平静而清晰:“我们可以参考陈国栋法官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建议,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制定判定标准。比如,将女性描述为男性的附属品、将女性的价值等同于其外貌或性吸引力、将女性的身体作为物品进行估价或交易等行为,如果情节严重,就可以被认定为‘明显且严重贬低女性人格尊严’。”
亨里克沉思了片刻,然后点了点头。“这个思路可行。但我们需要在实施细则中附上具体的案例说明,以便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参考。”
另一位成员——一位来自奥斯陆大学的法学教授——提出了另一个问题:“举证责任如何分配?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,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,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。”
花正的手指在桌面上停了一下。“我建议,在涉及商业机构的案件中,实行举证责任倒置。即由被告方证明其行为不构成‘人格尊严侵害’。这样可以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负担,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。”
安妮点了点头。“这个建议很有价值。但我们需要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,避免被滥用。”
会议持续了整整一天,工作组的成员们逐条讨论了实施细则的每一个条款。从罪名的定义到构成要件,从举证责任到处罚标准,从受害者保护到诉讼程序,每一个细节都经过了反复的推敲和争论。当夜幕降临时,实施细则的初稿终于完成了。
花正靠在椅背上,闭上眼睛,揉了揉太阳穴。她的脑海中还在高速运转,思考着细则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足。她知道,这只是一个开始。真正的考验,还在后面的司法实践中。